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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将提高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

2008年12月17日 来源:太原日报

山西省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全省1000余名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将受益。

本次提标具体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60元调整为90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72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540元。根据规定,残疾军人护理费用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筹集,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发放参照此标准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2007年9月30日前,已确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具体发放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白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