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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2009年10月09日 来源:护理研究

  护理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卫生立法一方面是对病人就医的权益、病人及家属的人身安全和控告医护违法行为等权利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也对医护工作者的从业权益、职业自主权以及正当医护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等进行保护。法律控制可使护患双方明确地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等。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卫生立法不健全,在护理行为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精神科护理行为涉及到一般法律的广泛内容,同时又有它自身的特殊性。而广大精神科护士对法律赋予病人的权利、医护人员的权利等知之甚少,严重影响了对病人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特撰本文,就精神科护理行为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扼要介绍及粗浅分析,以期对加强护士的法律意识能有所裨益。


  一、精神病病人的权利


  许多国家对病人权利作了立法,而我国目前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所涉及,一般来说,病人应享有以下权利。


  1、 生命权,即病人有权得到医疗与护理: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的权利,病人享有的医疗权应该是平等的。精神病病人可能是丧失了理智,可能会拒绝就医,但他的生命权依然不容剥夺,生命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


  2、 知情同意权,即认知权:通常情况下病人有权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性及预后等有关自身生死存亡的问题。病人的认知权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对于影响、危及治疗信心的病情,应按保护性医疗制度的要求予以保密。多数精神病病人,由于自知力的受损而丧失辨认控制能力,不可能对自身病情有清晰认知,其知情同意权应予限制。


  3、 保密权,即病人对个人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由于精神病病人的一些症状是违反社会习俗及道德准则的,极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嘲笑,故精神病病人的隐私及病情更要求严格保密。


  4、 自主权,即对医疗措施的自主选择:显然这对部分精神病病人是不适宜的,对发病期丧失理智的精神病病人,治疗护理上应强调医护人员的干涉权,自主权对病人并不一定是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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