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护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2009年10月09日 来源:护理研究
一、精神病病人的权利
许多国家对病人权利作了立法,而我国目前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所涉及,一般来说,病人应享有以下权利。
1、 生命权,即病人有权得到医疗与护理: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的权利,病人享有的医疗权应该是平等的。精神病病人可能是丧失了理智,可能会拒绝就医,但他的生命权依然不容剥夺,生命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
2、 知情同意权,即认知权:通常情况下病人有权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性及预后等有关自身生死存亡的问题。病人的认知权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对于影响、危及治疗信心的病情,应按保护性医疗制度的要求予以保密。多数精神病病人,由于自知力的受损而丧失辨认控制能力,不可能对自身病情有清晰认知,其知情同意权应予限制。
3、 保密权,即病人对个人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由于精神病病人的一些症状是违反社会习俗及道德准则的,极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嘲笑,故精神病病人的隐私及病情更要求严格保密。
4、 自主权,即对医疗措施的自主选择:显然这对部分精神病病人是不适宜的,对发病期丧失理智的精神病病人,治疗护理上应强调医护人员的干涉权,自主权对病人并不一定是根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