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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中药不良反应
2009年09月27日 中护网

  中药不良反应不应扩大化

  真理向外跨出一步便成谬论。显然,把原本不是中药不良反应当成中药不良反应,也是错误。由于种种原因,中药不良反应被扩大化的现象很普遍,可谓司空见惯,甚至见怪不怪。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概念不准确

  就全世界而言,真正促使各国纷纷进一步重视药品不良反应,完善药品管理法规,是20世纪60年代“反应停事件”之后的事。最早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系统的国家是美国在1954年建立的。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8年开始实施其国际药品监测计划。我国1989年成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1998年正式加入WHO国际药品监测合作计划。由于开展工作时间不长,我国出版的辞书、专着、教科书及报刊文章中,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同国家2004年3月15日发布的概念不尽相同,包括不少医药卫生专业人员在内,对中药不良反应概念不够清楚,将很多原本不属于中药药物不良事件(指发生于中药治疗期间的任何不利的医疗事件,但该事件并非一定与用中药有因果关系)的病例,包括并非合格中药引起而是假冒伪劣中药引起,误用其他品种中药引起的,或不属正常应用范围的误用、滥用,或超出正常用量的乱用,甚至未能判定确系中药引起的不良事件,都归入中药不良反应范围。文献报道的所谓中药不良反应的文章,应尽量明确指出具体是由于何种情况引起的事件,如不合格中药(品种不对、炮制不规范、制剂不合格等)、超剂量、超长时间服用、使用病证不对、甚至故意自杀等等。不分青红皂白,不加分析研究而统统归入中药不良反应,这是不对的。

  2.缺乏足够的证据。

  有人没有充分确认不良事件(指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疗事件)同中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认为是中药不良反应。欲准确判断中药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即使是有经验的医师也不是很容易的事,更何况不是中医药专业人员。

  3.对中药缺乏了解或有偏见。

  例如近年来出现在比利时的减肥茶事件,被炒作为“中草药肾病”,有些国家借此对我国12种含马兜铃酸的产品实行禁运,仅2001年我国中药材提取物出口金额就因此下降四分之一。其实,减肥茶事件是不恰当的使用中草药(如超剂量、长期使用等)造成的。又如日本将小柴胡汤制剂广泛用于治疗各种肝炎,且长期服用,结果出现间质性肺炎,而在我国,按中医辨证论治理论应用小柴胡汤近两千年之久,至今依然安全、有效、经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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