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护士法律意识减少纠纷

2010年08月03日 中国护理网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护士的职责和任务也不断扩大,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所以医疗纠纷时常见诸于报刊或杂志。由于门急诊工作的特殊性和时间的紧迫性,更增加了导致护患纠纷的可能性。所以门急诊护士更应该加强法律意识,注意维护病人和自身的权利,以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我院是一所北京属二级甲等医院,而且位于北京的高科技园区,日门急诊量在3000人次左右。门急诊科共有3名护士长,5名护理组长,43名护士。年龄结构在19~54岁之间,现将培养护士法律意识的做法与体会介绍如下。

1 培养护士法律意识的具体做法

1)分析门急诊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病人权利是指公民接受医疗机构诊疗护理期间,在护患关系中,作为特殊主体,应该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1],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医疗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2]。门急诊是病人接受检查和治疗的第一线,病人流动性大,尤其是急诊,病人病情危重、紧急,病人及家属大多存在急躁、心烦、焦虑等情绪,对医务人员态度敏感,因此,门急诊护理工作具有特殊性,容易疑因侵犯病人的权利而发生护患纠纷。

2)隐私权 隐私是指病人不妨碍他人与社会利益的个人心中不愿告诉他人的秘密,包括个人身体秘密、个人身世及经历秘密、有关家庭生活的秘密、财产方面的秘密[3]。病人有保护自身隐私的权利,但由于医护工作的特殊性,需要经常暴露病人或知道某些隐私,以利于判断疾病和治疗。所以要求提高护士尊重病人隐私权的法律意识,为病人的隐私保密。不议论病人的隐私,不擅自公开病人的健康状况资料。在危重病人的护理中要尊重病人的意愿,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暴露病人,进行护理操作时,尤其在擦浴、翻身、更换床单及使用便器时,注意遮挡病人[4]。

3)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中明确写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有时由于一些制度的要求或者经济方面的因素,可能导致对一些危急重病人没有实施积极的抢救和治疗(在门急诊中可能发生),而触犯病人的权利,尤其在急危重病人中。护理人员应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患者的痛苦,挽救生命,维护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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