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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4级)

2009年11月04日 来源:中护

  

 

    一、职业名称:育婴师二、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人员三、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四、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五、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六、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七、培训要求:

  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2、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 鉴定方式:本职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4、 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采取抽签方式,每人操作四个工作内容。

  5、 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实际操作训练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