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2009年10月16日 来源:中护网

分级护理制度创立于解放初期
解放初期,除享有盛誉的“协和医院”和一些设备优良、人才集中、水平较高的医院外,大部分医院护理落后,护理程序相对混乱,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无从谈起。
解放军西北军区第一陆军医院护理部主任张开秀,西北军区后勤部卫生部高级护校校长黎秀芳,均于上世纪40年代毕业于南京国立中央高级护士学校,上世纪50年代又同在西北军区从事护理工作。她们合作、分析、研究,精心探索,于1954年创造性地提出了根据病人病情分轻、重、危“三级护理”的分级护理制度。这即是目前我国医院普遍实行的护理级别分类(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的初始。这一制度试行后,差错事故明显减少,护理质量得到提高,并有利于人力的合理安排以及工作的有条不紊。
1956年,《护理杂志》(《中华护理杂志》前身)发表了黎秀芳《三级护理》一文,引起了国内护理界的关注,97所医院派人参观学习,“分级护理制度”很快在全国得到推广。1957年,此文被选载于《苏联护士》杂志,并引起国外护理界学者的重视。
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中,将分级护理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医院管理制度,并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分级护理制度,按照病人病情轻重缓急,护理级别分为特级和一、二、三级,特级护理要求最高,三级护理要求最低。不同护理等级对应护士应当执行的护理措施,以明确工作重点,分清主次缓急。这项制度是护士实施临床护理的重要依据,在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患者康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与1982年《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中规定的分级护理制度相比较,仍然延续了将病人护理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四个级别,但在护理级别确定的原则、依据、护理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较大改动。